卡骆驰公司、卡骆驰鞋饰(上海)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、卡骆驰(晋江)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、虚假宣传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

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七:

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(2013)沪二中民五(知)初字第173号

  原告卡骆驰公司

 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·P·哈特(Daniel.P.HART),秘书长。

 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约翰·保罗·麦卡尔维尔(JOHNPAULMCCARVEL),总裁兼首席执行官。

  委托代理人张田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原告卡骆驰鞋饰(上海)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约翰·保罗·麦卡尔维尔(JOHNPAULMCCARVEL),总裁兼首席执行官。

 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南頔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李明。

  被告卡骆驰(晋江)商贸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丁绵绵。

  被告林志源。

 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栋梁。

 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晰。

  被告上海来红商贸有限公司。

  法定代表人陆来红。

 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骆驰公司、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、卡骆驰鞋饰(上海)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、卡骆驰(晋江)商贸有限公司、林志源、上海来红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、包装、装潢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,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  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准许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 

审 判 长李国泉

代理审判员杨馥宇

人民陪审员赵福生

二○一五年四月七日

书 记 员李晶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