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三十七: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3)沪二中民五(知)初字第173号
原告卡骆驰公司
法定代表人丹尼尔·P·哈特(Daniel.P.HART),秘书长。
委托代理人谯荣德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约翰·保罗·麦卡尔维尔(JOHNPAULMCCARVEL),总裁兼首席执行官。
委托代理人张田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卡骆驰鞋饰(上海)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约翰·保罗·麦卡尔维尔(JOHNPAULMCCARVEL),总裁兼首席执行官。
委托代理人谯荣德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南頔,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李明。
被告卡骆驰(晋江)商贸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丁绵绵。
被告林志源。
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栋梁。
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晰。
被告上海来红商贸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陆来红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卡骆驰公司、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、卡骆驰鞋饰(上海)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、卡骆驰(晋江)商贸有限公司、林志源、上海来红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、包装、装潢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,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卡骆弛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审 判 长李国泉
代理审判员杨馥宇
人民陪审员赵福生
二○一五年四月七日
书 记 员李晶晶